苏州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2022-05-16 16:17:42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7〕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激发创新活力和创业能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

(一)强化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坚持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以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为重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规模、调整就业结构联动推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综合评价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坚持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并重、促进就业与鼓励创业并举,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转型协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一、二产业就业潜力。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家庭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不断优化就业结构,拓展就业空间。坚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产业并重,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保持全社会就业容量不断扩增。鼓励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劳动者在农业领域创业就业,深化城乡一体发展。

(三)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贯彻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规定,增强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集聚发展优势,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落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政策拓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四)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遵循新兴业态发展规律,加强新兴业态的规划和服务指导,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利用多元化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落实促进新兴业态发展的财税、信贷等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支持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五)完善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和社保制度。鼓励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新兴业态企业应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改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适应性。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政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二、扶持重点群体就业

(六)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8.军队退役人员;

9.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10.随军家属;

11.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七)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扩大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将农民合作社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联动机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公布的定额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不超过3年,其中首次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就业和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优抚安置等政策。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全市每年开发3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的本市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本人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1000元。

2.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1人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见习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加大人才引进和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实施安居保障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九)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拓展就业见习对象,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16-25岁登记失业青年及离校未就业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全部纳入见习对象范围。见习期限一般为3~6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财政对见习基地按照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对带教老师根据见习学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带教补贴,按月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达50%以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该奖励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三者只可选择享受一项)

(十)提升城乡一体化就业发展水平。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等新生代劳动力在农业领域就业创业,落实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农村劳动者利用当地资源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基层组织就业援助责任,强化就业援助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鼓励就业援助社会化多方协同推进,探索实施第三方组织购买就业援助服务。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落实低保对象就业后的救助渐退机制,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比例达80%以上。对自主就业创业的,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等优惠政策,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范围,推动“一址多照、工位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完善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落实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破除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推进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十四)扶持孵化载体建设。根据各地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和创业类型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创业载体,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一定特色和品牌的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探索采取国资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高校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要与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创业孵化项目要与创业大学生所学专业有效对接,充分发挥高校引领大学生创业创新的优势。按照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服务能力、载体规模及创业项目带动就业预期等因素,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由市、各市(县)、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其中姑苏区、高新区按现行体制承担,补助办法另行制定。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入驻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给予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苏高校在校生,参加经认定的创业培训且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不断优化创业培训服务,拓展培训项目,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培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引导市场资源共同推进创业培训。

2.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

3.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租用场地创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可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200元,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

6.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创业企业,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业企业,按照天使投资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经评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与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获得天使投资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

8.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六)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体系,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确保市本级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1.2亿元,市(县)级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区级不低于500万元。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将支持范围从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网络创业。贷款额度标准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化财政贴息,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按时还本付息符合奖息政策,由财政给予全额奖息。降低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取消反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经办银行直接托管担保基金,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呆坏账核销机制,创新采用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到期贷款;对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在1个月内由创业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最高全额代偿;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可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90%;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象之外群体创业贷款,财政可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完善苏州创业担保贷款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整的网上申请、审批、发放、贴息、代偿流程,增加贷款经办银行网点,方便创业者办理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直接在商业银行获得创业贷款,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贴息政策。推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银行授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可适当免于合规责任。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四、优化职业教育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和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从学习到工作各阶段、适应劳动者和市场需求、符合现代工匠精神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解决就业问题特别是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劳动者自主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和依法监管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实施就业技能提升、岗位技能提升、技能大师培育等专项行动计划,开展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加速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加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等职业培训载体建设。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加强国际职业评价标准的引进比照,加大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力度,推动企业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等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资福利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相关政策和待遇。

(十八)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落实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补贴政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落实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或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深入推进就业创业服务理念和模式创新,构建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格局,按照《江苏省人社基层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功能完备、制度健全、便捷可及的标准化服务平台。根据城乡区域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服务网点,实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重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随军家属等对象提供专业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援助等社会化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按每成功推荐1人就业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扩大在苏高校公益市场容量,鼓励本市企业深入在苏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办理和反馈,加快实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全程信息化。进一步推进创业服务品牌化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内容和形式,发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两个工作平台,融合资源推进创业工作一体化建设。

(二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公平就业。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规范网上求职招聘流程,逐步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避免重复体检。整合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资源,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预测的信息化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建设好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一步发挥国家级产业园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强化组织实施和保障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建立健全各级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共青团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实施。强化就业资金投入保障,建立就业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强化政策实施。重视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高校等社会各方面支持就业创业的作用,简化申请手续,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政策效率。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使政策宣传应知尽知,政策落实应享尽享。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开展就业创业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三)强化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就业基础数据为核心,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全口径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对人力资源总量结构、企业人力资源数量结构,企业用工、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区域人力资源流动等情况开展实时动态的就业监测。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将就业数据与发改、经信、统计、工商、商务等部门宏观经济数据比对分析,建立各部门按月信息数据共享制度,为研判形势、完善政策、精准服务提供基础性支撑。

(二十四)强化失业预防。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重要作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发现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及时采取预防、调节和稳岗措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严格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促进其就业再就业,避免局部性失业风险发生。

六、其他

本意见所称“本市户籍”是指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家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涉及的具体政策口径和操作办法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网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首页
免费注册